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 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设企业信息公开领导专员,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 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公司、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内部商业机密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商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 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六)食品进货台账的相关登记;
(七)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公示平台;
三、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公司负责人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迫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管理规范制度
个人信息被泄露、恶意刷单、虚假交易、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地”……网络商品交易风险正不断影响我们的生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12种行为将受处罚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哪些行为会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呢?根据《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十二种行为:
1、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2、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4、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5、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6、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8、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9、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10、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11、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注意保存电子证据防止电商权益受到侵害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
1、首先应当采集、固定电子证据,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
2、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
3、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相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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